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
周春米委員精神衛生法修法公聽會書面意見
一、警察人員相關處置制度訓練跟知識的加強
(一)危機處理小組(Crisis Intervention Teams)的建立與擴大關於精神疾患者處置訓練
危機處理小組為國際上目前對於精神疾患者處置方法的政策類型之一,主要為以受訓練之警察人員與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中心組織,為提供第一線執法人員協助與相關資訊提供指導,另相關計畫模式亦要求警察人員皆需受訓練,在相關實證研究,在受相關教育訓練有改變警察人員執法模式,傾向非強制力執法,而因有更完整的認識,也能有效降低警察人員在進行精神疾患者相關執法時遇襲的狀況。
(二)建議納入中央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教育
實務上我國警察人於常年訓練時間與資源有限,在實際執行多集中於實際執法方法、策略等,但警察實務工作中會遭遇之事務樣態多元,僅有技術性學習可能有所不足,故除常年訓練的「在職教育」,更應往前推進至警校學員生階段之「職前教育」中,以精神疾病相關之概論性教育,在前階段的長期教育中奠定基礎,也較能銜接後續在職受訓。
二、警察機關做為資訊提供者
本會近年與社會福利相關團體探討討有關警察在社會福利、精神疾患者工作中的定位,有提到關於社會福利政策「資源地圖」之概念,此部分其實可在警察單位放置相關資訊折頁以提供求助者,提升有需求者能先接觸資源的可能性。
另也應有相關宣導讓警察人員知悉相關資源所在,例如喑啞者翻譯實務上仍然仰仗民間資源,先有相關認識,或可對於一般常態執法工作也有助益。
三、警力負荷問題
精神急症事件、患者犯罪之處置,與一般犯罪樣態處理有別,在資源使用上一般是前者需要較多人力,故本會建議對於各警察單位人力規劃,應考量轄區中相關事件的密度與頻率調整。
而本會也另要指出,除了警察人力資源量的「人數」,在這個類型的問題中,也突現整體警察政策上也應有所取捨,過高的勞動密度跟工作量,甚至也涉及績效要求壓力,都會影響警察人員對相關事件的處理品質與效能,故建議也應回歸於整體政策與警察人員勞動量的檢視,以對於目前警察機關、單位的人力資源作出適當分配與工作取捨,以能更良好的因應相關事件。
四、政策建議
(一)「精神疾病資訊」應列入偵查不公開規定
對於精神疾患者犯罪,現常見有警察機關新聞稿稱「犯嫌辯稱有精神疾病」等用語。首先警察機關並非鑑定單位,本就不應對於犯嫌或相關人有無疾病進行預判,而「是否有精神疾患」應屬特種個資,相關陳述亦有造成精神疾病汙名的爭議,該等實務狀況與做法可能有侵害人權之疑慮(名譽權、訴訟權、資訊自主權等),應以偵查不公開相關規定規範。
(二)警察人員職業安全部分
1、應對於警察人員於執行相關處置工作有受攻擊之狀況進行調查統整,並提出因應對策,並有後續輔導。
2、雖非精神衛生法範圍,但對於警察人員心理健康亦應持續有相關政策與宣導,提升警察群體對於相關疾患的認識,除內部的心理衛生維持,也能輔助執法。
(三)三級預防架構的健全度
1、社工人力不足問題
依據行政院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110–114 年)核定本可見,我國社工人力嚴重不足,而於實務上亦容易發生專責社工因過度忙碌無法協助案件處理的狀況,另因警察工作樣態屬於個案處理,不若社工為長期個案追蹤,對於個案狀況資訊掌握有別,兩者應為相互輔佐,若能有充分社工資源協助,方能促進對情狀掌握甚至進而降低警察人員執法風險,謹祈政府能注意與改善此類結構性問題。
2、警察人員政策定位問題
本會要再申,關於精神衛生法的強制就醫、強制住院等需警察與法院介入的手段,應是政策中最終防線。
但如同常有基層警察人員在實際工作中,質疑警察是否已經取代了社福機制,若社會高度依賴這最終防線,那代表的其實是我們的三級預防體系仍有待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