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務改革:八小時為限
本會常務理事申訴「勤務編排應為8小時為限」,保訓會108公申決字第000092號決定: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應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置。
一、保訓會在這件再申訴做了甚麼決定
1.警察機關分局所舉行的「勤務座談會議」的「決定」,僅是「勤務編排的原則」,不能作為准駁單個警察人員對於勤務時數變更申請的理由。
2.警察機關對於此類申請的准駁,應再詳備具體理由,並為准駁函覆。如無准駁函復,即為不作為而違法。
二、救濟過程
(一)我們申訴的論理
1.個人間有個體差異性,不應以團體一致性的方式剝奪個人因素的發聲,方便的勤務編排方式實質上會造成個別上的侵害,且會讓個體因此無法生存於團體中。
2.警察任務具有高度危險性,在高工時狀況下容易引發慢性疲勞,各機關應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必要之機具設備及良好工作環境。
3.警察機關調查服勤時數意願不應僅調查「是否同意」,而是應該就個人狀況、現實的勞動狀況去討論,不能直接以逕以「多數決」的形式回應。
4.對於警察勤務「必要時得延長」的「何謂必要」未做說明。
(二)士林分局於申訴的函復的內容
1.皆有依規定招開勤務座談會議,無程序問題。
2.勤務編排皆有考量員警體力、勤休。
三、案例分析與本會意見
根據本案保訓會的決定,其實等於確立三件事:
其一,這代表警察人員至少得以申訴之方式要求機關就個案狀況,進行勤務編排的檢視。
其二,對於警察人員工時長度變更的申請,機關應該給予明確的理由與函覆。
其三,警察機關不能逕以勤務座談會等會議結論,作為要求警察人員服勤時數長度,因為那只是「原則」,對於個案應該分別討論,不能以「大家都這樣」、「開會結果是這樣」搪塞,這等於宣告,現在徒有形式的勤務座談會議,是不足的。
而本會現在正在進行的10小時勤務減量現況調查問卷調查,也發現有非常多警察機關甚至並未召開會議,甚至以有問題的問卷調查
本會現在提醒各位同仁,應該立即拒簽相關同意書,各警察機關應重新調查員警服勤意願,勤務編排方式之審酌,應該以同仁個人實質意願為度,以正當程序方法,做到實質的警察勤務減量。